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防止和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规定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错或过失,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与界定
(一)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3个等级:I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II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III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等级界定详见附件1。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反映(匿名举报不予受理)。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按一事一表的原则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附件2)中的事故概况,意见表一式四份,交责任人所在单位;
(二)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对教学事故的等级作出认定,报教务处审核,I级教学事故需报主管校长核准;
(三)单位负责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列为同级事故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必须给予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以相应的处罚。
(一)III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能评优;
(二)II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与职务(职称)晋升挂钩,二年内不得评优,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I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与职务(职称)晋升挂钩,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考虑调离工作岗位;
(四)凡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教学事故者,其第二次教学事故应按上一级事故处理。
(五)一学年内发生五次以上III级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II级教学事故及一次I级教学事故的院(部、中心),不能参加本学年先进集体评选,并通报批评学院(部、中心)主要负责人。
五、附则
(一)对认定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均需写出书面检查。教学事故的处理结果应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同时存档备案。
(二)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可在处理结果公布之日起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III级、II级教学事故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组织复查、核定,做出认定或纠正;I级教学事故向校长办公会(通过校长办公室递交)提出申诉,校长办公会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教学事故一经确认,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视事故等级确定。
(四)出现其他未列入本教学事故划分与等级(附件1)的过失、过错,由教务处与责任人所在单位共同研究、核定事故等级。
(五)学校其他从事教学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者,按学校及各部门制定的相应制度界定事故等级并处理。
(六)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学校认可的本、专科所有教学活动,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齐鲁工业大学教学事故等级界定表
附件2:齐鲁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表
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