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是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程序,帮助教师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为了准确掌握教师教学现状,及时了解教学工作信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听课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目的
通过建立听课制度,进一步科学、客观地了解和掌握教师的授课水平、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发挥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共同关心和推动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同时听课结论也是评价教师授课质量的依据。
二、听课对象
全校所有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
三、听课要求
(一)每学年听课次数要求
1.校级党政领导不少于4次;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不少于6次。校级领导听课旨在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风、学风的总体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教务处领导不少于6次,教务处有关科室负责人不少于4次;人事处、学生处等领导不少于4次。有关部门领导听课旨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现场了解课堂教学情况,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本部门工作的意见,为今后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计划提供现实依据。
3.各院(部、中心)党政领导、教学秘书听课不少于4次;院(部、中心)分管教学的领导听课不少于6次。院(部、中心)领导、教学秘书听课旨在了解本院(部、中心)教学实际状况,督促教师自觉履行教学基本规范,发现并逐步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
4.系(教研室)主任听课不少于6次;教师人均听课次数不少于4次。教师听课旨在切磋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5.教学督导组、实习期和承担有指导青年教师任务的教师,其听课次数根据每学期的工作实际另行安排。
以上听课次数每次至少为1学时。
(二)听课过程的安排与要求
1.听课采取统一组织和个人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期中教学检查期间的听课活动,学校领导听课由教务处安排,其他听课由各院(部、中心)安排。日常听课活动可由听课人员自行安排。
2.听课一般不预先通知。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党政干部、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教师参加听课。
3.听课人员除按教学评价表的要求和教学工作的重点进行听课评价以外,还应了解如下几方面情况:学生对该教师教学的反映;学生对课程和培养方案的意见;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学生对教辅部门、后勤服务工作中的意见和要求。
4.听课人员每次听课都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或《听课评价表》,《听课记录》本、《听课评价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发。
5.每学期结束后,校级领导、部门管理人员的听课记录由教务处负责收回存档;各院(部、中心)党政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教师的听课手册由本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部门整理归档。
6.学校每学期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全校各级领导、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四、听课结果的反馈
1.院(部、中心)教师相互听课或院(部、中心)领导听课的结果,由各院(部、中心)进行整理、汇总,并对听课中发现的属于教师教学方面的问题通过教学研究活动等方式及时向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凡属于本院(部、中心)组织教学存在的问题,由院(部、中心)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凡属于全校性问题,由各院(部、中心)整理后反馈给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学校汇报并由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2.教务处负责整理校级领导、部门管理人员所听教师及课程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反馈。其中关于教学质量方面的意见和反映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参考资料反馈给相应的院(部、中心);另外反映出的对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意见转给有关部门,作为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参考意见。
3.教务处适时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教学质量方面的研讨,沟通意见,解决问题,并将有关情况通过教学例会等形式向各学院进行反馈。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